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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洛陽市交警支隊獲悉,為配合6月7日、8日的全國高考,洛陽市交警支隊6月3日公佈2014年高考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該方案明確指出,如果考務車輛和愛心送考車輛有輕微、剮蹭等類型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民警必須一律放行,不得現場處理、處罰、扣車,不得耽誤考務工作和考生考試。(6月6日大河網)
  對於這樣的規定,很多人都在叫好,尤其是考生和家長。但是,如果我們都能從“特殊”的感動里清醒看待問題的話,請問考生和考生家長一個問題:我們是要安全之下的“不特殊”,還是要存有隱患的“特殊”呢?相信每一位考生,每一位家長都會有一個明智的選擇。
  是的,這個“特殊照顧”里有著濃濃的愛。但是,這樣的愛更是“糊塗的愛”。當我們把糊塗之愛給了這些因為照顧而成了“特別的車”的高考用車的時候,其實就是把安全隱患給了他們。
  對於駕駛員來說,他們會有這樣的感受:我們的車子是“特殊”的,我們的小違章是被允許的,我們的小事故是不需要處理的。他們就會因此而放鬆了警惕,更有甚者會因此而有點“小猖狂”。這樣一來,他們興許就會橫衝直撞,他們興許就會亂停亂放,他們興許就會出現“加速度”。這樣的行車是不是就會製造危險因子呢?而更有可能發生的是,有的車輛就會以保障高考的名義超載超員,有的車輛就會不遵守交通規則,有的車輛就會因此發生事故。如果是這般的話,會是每一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筆者同時註意到,在這個規定里,還對社會車輛的查處作出了規定,表示對於不是高考的車輛的亂鳴喇叭、超速、違法超車、搶道、亂停亂放進行更嚴格的查處。問題在於,對社會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高一個檔次的查處,對於保障高考的安全是有好處的。但是,一邊嚴查社會車輛,一邊放縱高考車輛,這對於安全的保障真是最好選擇嗎?對高考車輛的“特殊照顧”,節省了送考時間,卻也給高考安全留下了隱患。而更大的問題在於,遵紀守法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嚴格執法是每一個交警的義務,按章行駛是每一個駕駛員的義務,為什麼為了高考可以破壞這種法律之下的秩序?
  每年高考的時候都會有高考車輛事故發生,那些大型事故哪一起不是因為駕駛員的輕視造成的?不是因為車況的問題造成的?每年一度的高考,是孩子的大事,是家長的大事,也是社會的大事,關註高考就是政府的責任。可是,我們關註高考,確保送考的及時和安全是同等重要的事情,不能為了及時到達,而忘記了法律道義。讓高考車輛成為“特殊的車”是需要的,但是卻不能給他們“糊塗的愛”,這樣不是愛他們,而是害了他們。
  正確的做法是,我們要讓高考車輛成為“特殊的車”。這個“特殊”體現在用最好的司機、最好的車輛上,體現在最安全、最和諧、最科學上,體現在道路的最暢通上,體現在分流的最合理上。這些都需要交警部門提前做些功課。而不是用愛的名義,給“特殊的車”以“糊塗的愛”。自然,如果真的在送考中,有特殊情況也是需要照顧的,這種照顧不能犧牲法律法規和社會秩序。對於交警部門而言就應該在事故易發路段加強執勤,並多配置一些警車,一旦有情況發生,讓警察代替送考的車輛。
  文/郭元鵬  (原標題:“特殊的車”不需要“糊塗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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