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日前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後,原告5人以上的群體性行政訴訟、造成公民死亡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mSATA政賠償等9種“民告官”案件,行政機關“一把手”都應出庭應訴。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將通報批評或依法追究責任。
  河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院和省政府法制辦聯合下發《關於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9種主要情形,並將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固態硬碟考核指標體系,實施責任追究。
  按照規定,9種情形下,被訴行政機關“一把手”應出庭應訴:原告5人以上的群體性SO-DIMM案件;本機關就自然資源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或房屋征收、補償的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案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明確列舉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機關“一把手”應出庭應訴的情形,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實施責任追究,有望明顯改變“告官不見官”等問題,並倒逼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原標題:河北:九種“民告官”外接式硬碟案 行政“一把手”需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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