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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妍 通訊員/鄒宇婷) 昨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宣判了一起情侶之間“走極端”的故意傷害案。女子黃某和男友戀愛多年,兩人有了非婚生的兒子,但是始終沒有合法夫妻名分。黃某由此漸漸產生忿恨,而引發悲劇。    
  經白雲區法院對此案不公開審理後,昨日,對案件判決結果予以公開。
  被告女子名叫黃某,1987年出生,受害男子李某比她大5歲。
  審理查明,自2008年10月,兩人認識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2011年7月非婚生育了一個兒子。去年5月3日10時許,黃某在本市白雲區住所內,在與李某親熱過程中,因感情糾紛,咬斷李某“命根”,李某受傷後到醫院救治。後李某報警並提供了黃某的聯繫電話,公安民警打電話給黃某,黃某表示帶小孩在醫院看病,後公安民警到醫院將黃某帶回調查。經鑒定,李某的損傷為器官缺失,損傷程度為輕傷,符合八級傷殘。
  去年10月10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犯故意傷害罪起訴至白雲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公民身體,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則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等2萬餘元。
  庭審中,黃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該案事出有因,黃某自2008年與被害人認識後兩人一直保持有性關係,生育了一子,她將感情全部放在被害人身上,但沒有得到應有的合法夫妻名分;案發時她並不願意與對方親熱。歸案後黃某認罪態度好,小孩出生後一直由黃某照顧,天生是地中海貧血症攜帶者,常有支氣管炎,需要細心照顧,希望自己能早日回到小孩身邊而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黃某在公安民警打電話調查時告知所在位置,依法認定具有主動投案情節,黃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黃某故意傷害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受傷並產生經濟損失,依法應對此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該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4427.9元。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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